省教育廳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的實施細則

發布者:金年会發布時間:2021-06-08浏覽次數:11

省教育廳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

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

若幹政策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的通知》(蘇發〔201818号)要求,進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學校科技體制機制改革,充分激發高等學校科研人員創新創業活力,促進高等學校主動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高等學校科技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适用于省屬高等學校,在我省的國家部委屬高等學校、設區市屬高等學校、縣(市、區)屬高等學校及民辦高等學校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條  加強基礎研究和原始創新

1.促進高等學校加強自主科研布局,聚焦未來可能産生變革性技術的基礎科學領域,對重大科學前沿或重大産業前瞻問題進行超前部署,遴選頂尖的領銜科學家,每年組織若幹重大原創性研究項目,并給予穩定的專項科研經費支持。

2.鼓勵高等學校支持科研人員根據興趣自主選題,開展好奇心驅動的基礎研究和非共識的創新研究。在确定的目标任務範圍内,由領銜科學家自主确定研究方向,自主設置研究課題,自主選聘科研團隊,自主安排經費使用。

3.支持高等學校加強國際智力資源引進,建立面向海外高端人才的訪問學者制度;成建制引進海外學術團隊,提升人才引進效益。與全球不同學科、領域的頂尖機構和人才,深度加強高水平合作,産出重大學術成果,适時提出并牽頭組織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

第四條  大幅增加高等學校基本科研業務費,支持更多青年教師和科研人員持續開展科學研究。允許高等學校從基本科研業務費中提取不超過20%作為獎勵經費,鼓勵科技人員圍繞我省産業技術需求開展原始創新,獎勵經費的使用範圍和标準由單位在績效工資總量内自主決定,并在單位内部公示。

第五條  完善科研項目管理

1.精簡科研項目申報要求,減少不必要的申報環節。高等學校申報省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科研項目、與有關部門簽訂項目合同、提交科研項目驗收申請等,無需再經省教育廳審核蓋章。省教育廳負責的科研項目、科研創新平台(團隊)推行“材料一次報送”制度。

2.科研人員具有自主選擇和調整技術路線的權利,科研項目申報期間,以科研人員提出的技術路線為主進行論證。項目實施期間,項目負責人可按規定自主組建科研團隊,并結合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進行相應調整;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報項目承擔單位備案。

3.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項目和實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項目,以項目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實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項目,原則上隻開展一次現場監督檢查;實施周期内,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将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省有關部門備案。

4.省教育廳負責的科研項目、科研創新平台(團隊)等評審中,按照不同立項方式,采取相應的評審程序和方法。完善專家輪換、随機抽取、回避等相關制度。積極推行通訊評審、視頻評審、電話錄音、評審結果反饋、立項公示等措施。允許項目申報人在評審前提出回避單位及個人。

5.省級科研項目評價驗收中,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項目實施效果的評價,對提交評價或驗收的論文、專利等作數量限制規定。對取得原創性、突破性成果的項目,可不作量化評價指标要求。省高等學校自然科學研究項目的驗收工作由項目承擔單位自行組織,并将項目驗收材料報省教育廳審核備案。江蘇高等學校協同創新中心專項,原則上在一個建設期内開展一次績效評估和财務審計。

第六條  實行科研項目績效分類評價

1.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類項目重點評價新發現新原理新方法新規律的重大原創性和科學價值、解決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重大需求中關鍵科學問題的效能、支撐技術和産品開發的效果、代表性論文等科研成果的質量和水平,以國際國内同行評議為主。

2.技術和産品開發類項目重點評價新技術、新方法、新産品、關鍵部件等的創新性、成熟度、穩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轉化應用情況及其在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關鍵問題、支撐引領行業産業發展中發揮的作用。

3.應用示範類項目績效評價以規模化應用、行業内推廣為導向,重點評價集成性、先進性、經濟适用性、輻射帶動作用及産生的經濟社會效益,更多采取應用推廣相關方評價和市場評價方式。

第七條  發揮院士創新引領作用

鼓勵支持省内外轉制科研院所、大型企業的兩院院士及其創新團隊,到省内具有學科優勢的高等學校交叉建設工作站,兼職擔任産業教授,聯合開展前瞻技術研發、研究生人才培養等。對企業院士團隊在省内高等學校建立工作站的,在研究生招生名額分配上給予傾斜支持。對建有院士工作站的高等學校,申報省級學科類重點實驗室及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

第三章  完善科研項目經費管理

第八條  建立健全科研财務助理制度

1.高等學校可根據科研活動需要,自主聘用科研财務助理,明确科研财務助理經費來源。科研财務助理設置可自主選擇固定崗位、短期聘用、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專業機構服務等多種形式,聘用科研财務助理為科研項目實施提供經費管理和使用服務,其服務費用可在單位日常運轉經費、相應科研項目勞務費或間接費用中列支。

2.高等學校應建立科研财務助理準入标準和工作機制。高等學校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科研财務助理的準入标準,并建立科研财務助理檔案庫,編制相關工作規程,加強培訓,提升業務指導水平。

3.高等學校應将科研财務助理納入學校财務管理工作範圍,加強考核,建立動态管理機制。

第九條  改革項目經費預算編制方式

遵循科研活動規律和特點,精簡管理流程,實行綜合預算編制管理,優化省級科研項目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預算編制科目。将直接費用中的預算科目縮減歸并為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以及其他支出等五類,将間接費用中的預算科目調整為管理費和績效支出兩類。編制上述科目預算隻需測算總額。

第十條  擴大預算調劑權和經費使用自主權

1.在省級科研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項目負責人可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調整直接費用全部科目的經費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辦理調劑手續。上述安排和調整均可作為項目驗收(結題)、評估評審或審計檢查等依據。

2.項目負責人可在預算範圍内自主安排經費開支,項目承擔單位應改進管理方式、優化審查程序。要制定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内部報銷規定,切實解決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财政性票據,以及邀請外國專家來華參加學術交流發生費用等的報銷問題。

第十一條  拓寬項目直接費用列支範圍

1.與高等學校簽訂勞動合同的編制外人員工資性支出、參與科研項目的退休返聘人員費用可在省級科研項目勞務費中列支。

2.軟件、集成電路設計等特定領域以及人力資源和智力投入較高、對試驗設備依賴程度低和實驗材料耗費少的省級科研項目,可列支固定崗位或事業編制人員勞務費。高等學校可根據學校辦學實際和學科特殊要求,自主确定省級科研項目可列支固定崗位或事業編制人員勞務費的領域範圍。

3.項目承擔單位因科研活動需要,邀請國内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對确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列支。

第十二條  提高項目間接費用核定比例

1.對于省級自然科學類科研項目,500萬元以下部分的間接費用不超過30%,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不超過25%1000萬元以上部分不超過20%,間接費用的績效支出不計入項目承擔單位績效工資總額基數,納入項目承擔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

2.間接經費的使用應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績效支出分配重點向承擔任務的中青年科研骨幹傾斜。間接費用的績效支出中,給予35周歲以下青年科技人員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

第十三條  改進項目資金撥付和留用處理方式

1.加快省級科研項目資金撥付進度,簡化撥付程序,非省級預算單位項目資金直接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基本戶;省級預算單位項目資金可一次性申請全部用款計劃,由項目承擔單位自行選擇支付方式并随時支付。

2.省級科研項目完成任務目标并通過驗收(結題)後,結餘資金可留歸項目組用于後續科研活動直接支出或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

第十四條  自主規範管理橫向科研項目經費

1.高等學校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科研項目經費,實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經費的分類管理方式。

2.高等學校可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進一步完善橫向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不納入單位預算,自主确定使用範圍和标準以及分配方式,并作為評估評審或審計檢查等依據。

3.開展橫向科研項目所發生的差旅費、出國費、會議費不納入單位行政經費統計範圍,不受零增長限制。

4.橫向科研項目完成後獲得的淨收入,如合同約定分配事項,則按合同約定提取報酬;如無合同約定,允許全部留歸項目組成員自主分配并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四章 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第十五條  加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能力建設

1.高等學校應建立負責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專業化機構或者委托獨立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化,通過培訓、市場聘任等多種方式建立成果轉化職業經理人隊伍。

2.高等學校自主決定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高等學校應規範資産處置及收益管理,建立職務科技成果産權管理制度,明确登記、使用、處置的管理規範及工作流程。橫向科研項目合同雙方可自主約定成果歸屬和使用等事項,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成果可歸委托方或科技人員所有。

3.高等學校應建立健全涉及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人員兼職兼薪、離崗創業、返崗任職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各參與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4.完善技術轉移人才培養體系,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設立技術轉移相關學科或專業,培養更多具有技術創新管理能力的複合型技術轉移專業人才。

第十六條  強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激勵

1.高等學校應依法依規制定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政策,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的股權期權獎勵、成果轉化受益人現金獎勵辦法。對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給予個人的股權獎勵,允許個人遞延至分紅或轉讓股權時繳稅。

2.對于利用财政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職務發明成果在省内轉化獲得的轉讓收益用于獎勵研發團隊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70%,在省外轉化獲得的轉讓收益用于獎勵研發團隊的比例不低于50%,對按規定給予科研負責人、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獎勵,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範疇。

3.由财政資金支持的科研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具有明确市場應用前景但兩年内未轉化的,在省技術産權交易市場采取挂牌交易、拍賣等方式實施轉化,轉讓收益80%用于獎勵研發團隊。重大基礎研究和原始創新成果完成團隊可享有該成果轉讓100%收益。

4.科技人員通過科研與技術開發所創造的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生物醫藥新品種等職務創新成果,采取轉讓、許可方式進行成果轉化的,在相關單位取得轉化收入後三年内發放的現金獎勵,減半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5.高等學校科技人員面向企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橫向合作活動,是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形式,其管理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進行。

6.科技人員承擔橫向科研項目與承擔政府科技計劃項目,在業績考核、職稱評定中同等對待。鼓勵高等學校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突出人員,在晉升職稱時予以傾斜。

第十七條  促進産學研深度融合

1.高等學校應采取切實措施,積極促進重大科技成果轉化,每年重點支持一批技術水平高、市場前景好、投資帶動作用大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推動實驗室研究、小試、中試階段的科技成果市場化和已轉化的科技成果進一步成熟化。

2.高等學校應采取切實措施,積極鼓勵師生開展創新創業活動,有條件的高等學校應每年扶持一批以本校教師、學生為主創辦的科技型企業。

3.高等學校要制定和落實相應的激勵政策,向大學科技園開放學校的各種資源,鼓勵師生到園區創新創業,并在園區内構建學生實習和實踐基地,使大學科技園成為科技成果轉化與産業化的重要基地。

4.鼓勵高等學校吸引天使投資、私募基金、風險投資等社會資本參與科技成果轉化;向各類基金會等社會團體推介科技成果,吸引其以自有資金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

第十八條  省理工農醫類高等學校的科研評價,在省内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或承擔省内企事業單位委托項目的權重原則上不低于30%,并與省高水平大學建設綜合獎補資金分配以及省高等學校優勢學科建設工程、特聘教授計劃、協同創新計劃、品牌專業建設挂鈎。高等學校在省内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承擔省内企事業單位委托項目情況納入江蘇高水平大學建設年度績效評價指标體系,作為江蘇高水平大學建設及相關專項的考核内容,并作為研究生招生計劃分配的重要參考因素。

第五章   推進重大科研設施建設和科研資源開放共享

第十九條  推進重大科研設施建設

1.聚焦國家目标和戰略需求,對符合未來國家規劃布局的國家實驗室、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國家技術(産業或制造業)創新中心、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等創建項目,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省市按一定比例給予财政資助,支持開展預研建設;國家批準立項後,省市再按一定比例給予必要配套支持。

2.對通過國家認定或評估的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期内省财政給予專項支持。支持高等學校建設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

3.統籌建設重點創新平台,鼓勵建設符合我省科技創新布局的重點實驗室、前沿科學中心、協同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促進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産業化對接融通。

第二十條  推進科研公共資源開放共享

1.高等學校應建立科學有效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服務管理制度,認真梳理本校已有科研設施與儀器整體情況,建立符合學校實際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機制。

2.高等學校應建立科研設施與儀器管理和開放共享的網絡信息和服務平台,實現科研設施與儀器配置、管理、服務、監督、評價的有機銜接。鼓勵高等學校與企業共建實驗室、共享大型儀器設備,運用市場機制提高科技資源的惠及面和利用率。

3.高等學校根據本單位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運行、使用和維護的技術需求,合理配置實驗技術人員崗位,建立專業化、職業化技術服務隊伍。建立完善科研實驗助理制度,根據所承擔科研任務的需要,自主聘用科研實驗助理,其薪酬經費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儀器共享服務收入、科研項目經費和學校其他經費等多渠道籌集。

4.高等學校應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性原則,建立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服務收費管理機制。提供開放共享獲取的服務收入可作為實施績效工資的經費來源。單位申報績效工資總量時,可根據服務收入和服務質量予以增核,單位内部績效工資分配時應向從事資源服務的人員傾斜。

5.鼓勵高等學校從儀器共享服務收入、橫向科研項目等其他渠道籌集建立大型儀器設備維護維修基金,确保大型儀器設備的正常運行和使用。

6.構建用戶參與的績效評價體系,探索開放共享後補助機制和校内調配制度,把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效果與儀器新購和維護的資源投入挂鈎,并根據開放效果和用戶評價,對提供開放共享服務的單位和技術人員給予績效獎勵,調動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積極性。

第六章  營造良好的科研環境

第二十一條  保障和落實用人主體自主權

1.高等學校引進博士等高層次人才或急需緊缺人才,可采用直接考核方式公開招聘;建立事業編制統籌使用機制,引進高層次人才或急需緊缺人才,可根據需要由省裡調劑事業編制供其周轉使用。

2.建立崗位結構比例動态調整機制,對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正高級崗位結構比例不低于同類型在蘇部委屬高等學校,增量部分向我省重點發展學科和科技成果轉化崗位傾斜。高等學校新聘工程類教師時,應将企業任職經曆作為必要條件。

3.對高等學校所聘用的高端人才和創新實踐成果突出的優秀科技人才,可自主确定實行年薪工資、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多種薪酬分配制度,其薪酬待遇水平可由單位綜合考慮科技人員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以及成果轉化産生的效益等因素自主确定。其中,對通過特聘、兼職、課題攻關、合作研究等多種方式引進的海外高層次創新領軍人才,其薪酬待遇可由高等學校結合本單位同類人員收入水平,并綜合考慮引進人才回國(來華)前的收入水平與其協議商定。

4.高等學校對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分配制度的科技人員的薪酬實行單獨分開管理,其人員及實際薪酬發放水平不納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核定範圍。

第二十二條  改進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管理

1.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術訪問、出席重要國際學術會議以及執行國際學術組織履職任務等國際學術交流合作,實施導向明确的區别管理,單位和個人出國批次數、團組人數、在外停留天數根據實際需要安排,不納入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批次限量管理範圍。

2.對省級科研項目經費中列支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不納入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三公”經費統計範圍。

3.高等學校應優化管理流程,提高審批效率,縮短審批時間,為科研人員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提供便利和服務。

4.科研人員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應持因公護照。符合規定的科研人員持普通護照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可憑本單位有關批件、出國證件及出入境記錄報銷與學術交流合作相關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建立重大原創成果獎勵機制

對重大基礎研究和原始創新成果,經專家認定,可直接提名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成果完成團隊可享有該成果轉讓100%收益,主要完成人可直接推薦進入“江蘇省333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第一層次培養對象評審。在省科學技術獎中增設基礎研究重大貢獻獎和青年科技傑出貢獻獎,專門表彰在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領域作出傑出貢獻的優秀科技人員。

第二十四條  創新政府采購機制

1.高等學校使用省級科研項目經費購買儀器設備或科研服務,按照有關規定采購;購買通用貨物與服務,可不受自行采購限額标準限制,采購結束後報省财政部門備案。

2.對高等學校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采取特事特辦、随到随辦的采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投标程序,縮短采購周期;對于獨家代理或生産的儀器設備,按程序确定采取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增強采購靈活性和便利性。

3.對首購首用重大創新産品與服務,可按實際需要組織采購,采購結束後報同級财政部門備案。完善首台套重大裝備保險試點财政支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首台套重大裝備投保給予适當的保費補助。

第二十五條  營造寬容失敗的政策環境

1.對在科技體制機制改革和科技創新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偏差失誤,隻要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勤勉盡責、未謀私利,能夠及時糾錯改正的,不作負面評價,免除相關責任或從輕減輕處理。

2.高等學校通過省技術産權交易市場挂牌交易、拍賣科技成果,或協議定價成交并在本單位和省技術産權交易市場公示拟交易價格的,單位領導和部門在勤勉盡責、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産生的決策責任。采取作價入股方式轉移轉化科技成果,對已勤勉盡責、但發生投資損失的,經審計确認後,主管部門不将其納入資産增值保值考核範圍。

3.對創新創業項目進行經費資助或風險投資,符合規定條件、标準和程序,但資助項目未達到預期發展效果,相關領導幹部和部門在勤勉盡責、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決策責任。

4.對已勤勉盡責,但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或其他不可預見原因,導緻難以完成省級科研項目預定目标的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予以免責。

5.對因技術路線選擇有誤、未實現預期目标或失敗的省級重大産業研發項目及省教育廳科研項目,經組織專家評議,确有探索價值的,繼續支持其開展相關研究。

第二十六條  全面加強科研誠信建設

1.推進科研誠信建設,加強科研活動全流程誠信管理,在科技計劃項目、科研經費使用、創新載體平台、科技獎勵、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誠信承諾制度,相關承擔單位以及參與實施的科技人員應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對科研過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體責任。項目承擔單位應對本單位拟公布的成果進行真實性審查。

2.嚴懲科研不端行為,完善調查核實、公開公示、懲戒處理等制度。建設完善嚴重失信行為管理信息系統,對納入系統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主體實行“一票否決”,一定期限、一定範圍内禁止其獲得政府獎勵和申報政府科技項目等。

第二十七條  強化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

高等學校是貫徹落實《實施細則》的責任主體,要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應由學校主要領導牽頭,統籌協調各相關職能部門,以尊重科研規律、尊重科研管理規律、尊重科研人員意見為導向,優化工作流程,改進管理方式,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自主權,充分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潛力和活力。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在本實施細則出台後三個月内制定本單位的操作辦法,并參照有關條款及時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此前有關規定如與本實施細則不一緻的,按本實施細則執行。本實施細則由江蘇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XML 地圖